经查,你公司未如期发表2024年年度报告,违背了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7号,下同)第十一条第一款、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则。
你公司董事长熊灿、董事会秘书熊婷未依照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第五条的规则忠诚、勤勉地实行职责,对上述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负有首要职责。
依据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及熊灿、熊婷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,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。你们应仔细罗致经验,加强有关规则法律法规学习,依法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。
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